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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与收费七项制度》的通知
2007-04-25
【字 体: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办〔200713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中央和省驻常各单位:

《常德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与收费七项制度》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318

 



常德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涉企

行政执法检查与收费七项制度

近年来,我市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过程中,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与收费制度,促进了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近期,市委、市政府对这些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修订完善为《常德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与收费七项制度》。本制度与以往同类制度矛盾的,以本制度为准。市优化办负责制度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各相关重点责任单位都必须制定落实七项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1.工业园区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在法定范围内依法控制和减少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继续实行工业园封闭式管理。在德山工业园区,每月1日至20日,一般不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涉及公共安全和急特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特别要求的除外);其它时间,实行集中开展。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含中央、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对德山工业园区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须先到市优化办备案检查事项(包括备案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方法、抽检物品及数量、检查时间等)。检查结束后的5日内须将检查结果、处罚情况、遵纪守法等情况报送市优化办。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急特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特别要求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也应备案,可以先检查后备案。凡不备案的,视为规避监督。在工业园区内各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同时遵守行政执法检查预告制度。

       2.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同一城区,不同级别的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要确定行政执法检查权属,只能由一级(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不得重复、交叉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将确定的行政执法检查权属单位在媒体上公示。不同行政单位对反映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均有检查权的,谁先受理,谁先检查,并将受理情况主动抄送相关单位,其他单位不得再予受理,企业可以拒绝后受理单位的检查。对区县(市)一级行政执法检查管辖权属单位,市一级相应行政执法单位一般不得直接进行行政执法。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受理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管辖权属企业的问题后,采取督办的方式进行。确需直接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由本级人民政府向下级人民政府下发督办函限期解决。主管部门应同时将督办结果抄送同级优化办。行政执法检查需要抽样检测、检验的,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和重复取检,不得在检测、检验中乱收费。

   3.行政执法检查预告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必须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坚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各行政执法单位列入定检、强检内容的事项,由检查单位年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抄送被检单位和市优化办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据上级要求安排的临时性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受理投诉后确需开展的检查事项,须经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由相应的科室统一调度,防止科室(站、所、办等)间交叉检查或重复检查(受理投诉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违法犯罪等确因保密需要不便于预告的可不预告)。各项涉企检查具体实施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预告被检查单位,并要求拟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预告通知书上签字(拒签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法律文书送达办法处理)。预告通知书随案入卷。检查发现的问题符合公开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须公开听证。没有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检查、不按年度编制计划实施检查、没有检查依据(如虚构上级要求或虚构群众举报等)实施检查以及不实行检查预告、不落实公开听证制度等情况,一律视为乱检查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过错问责。市优化办将对各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进行跟踪监察。

  4.重大行政处罚公开听证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处罚时,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事项,应先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应实行公开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以及不便于公开听证的事项除外),听证应由拟处罚机关邀请市法制办、市优化办等相关部门监督,并商市法制办、市优化办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企业法人代表参加(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听证前,拟处罚单位应将企业违法事实和拟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及拟听证时间等事项通知行政相对人和抄送市法制办、市优化办。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个人2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

  5.规模工业企业非税收入统收制度。对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税收入,按照“企业申报、依法定费、部门开票、自主缴纳、财政结算、分头划拨、处罚听证”的原则,每年初,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和企业共同确定缴费项目、缴费基数、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等事项。实行统收后,任何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再到相应企业开展与收费项目有关的行政执法检查。违者,一律以乱检查、乱收费行为查处。对企业不按约定,形成欠费、拖缴的,由有关单位催收,催收不到位的,再由有关部门实行行政处罚。

  6.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企业周边环境联系与跟踪服务制度。企业(含在建项目)周边治安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与在建项目的顺利进行,辖区派出所对此负有重要责任。辖区派出所负责人和民警应主动到企业上门巡查,及时做好服务,并明确相应的联系与跟踪服务内容和责任体系。当企业、在建项目周边发生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特别是出现威胁企业人身财产安全、随意冲击企业办公场所、封堵企业大门、阻工、挠工等事件时,辖区派出所应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依法处理,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涉及群众合法利益而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辖区派出所应及时调查处理。重大事项应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报告给当地党政组织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其它涉及群众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派出所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坚决杜绝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因派出所处置不力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实行责任追究。此项制度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辖区范围内联系与跟踪服务的单位、服务的内容、服务的责任体系等。

  7.重点企业联系与跟踪监察制度。市优化办(市纪委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设立涉企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构,加强与重点企业、重点在建工程(项目)的联系,配备专人受理对行政机关涉企与在建重点工程(项目)行政执法的投诉。对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被投诉人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给投诉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优化办(市纪委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或有关部门直接查处或交办给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市优化办将对投诉企业实行跟踪监察,对其合法、守法行为和可能遭到的打击报复或恶意伤害行为给予重点监察服务,并在2年内将其列为市优化办重点联系单位,组织不定期回访。回访如发现有对投诉企业实施过不正当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附件: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与收费七项制度责任制分解表

 

附件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与收费七项制度责任制分解表

制度名称

牵头单位

重点责任单位

对重点责任单位的责任要求

七项制度实施

市优化办

市优化办

搞好组织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园区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市优化办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劳动社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消防支队、市统计局等。

重点责任单位须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

同城一家检查制度

市优化办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劳动社保局、市规划局等。

重点责任单位须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检查预告制度

市优化办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劳动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统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物价局、市消防支队、市畜牧局等。

重点责任单位须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

重大行政处罚公开听证制度

市法制办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劳动社保局、市统计局等。

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重点责任单位须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

规模工业企业非税收入统收制度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市经委、市物价局、市政务中心等。

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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