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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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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发〔20071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6号,以下简称“省委《决定》”),加快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步伐,现就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全市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共少生了250多万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进入新的时期,我市人口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和低生育水平反弹的现实风险,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几年,受生育政策与全省并轨和人口增长惯性的影响,我市每年净增人口将由“十五”期间的年均1.8万人逐渐增加到“十一五”期末的2.4万人左右;群众的传统生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非常艰巨;出生缺陷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强劲,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渐显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少数领导干部存在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部分政治、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兼容不够,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新的挑战和冲击。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人口数量既是衡量经济发展的总分母,又是估量社会问题的总乘数,出生人口素质是未来发展的总起点,人口结构关系社会结构的总平衡,人口决策是经济社会规划决策的总约束。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工业强市、文化名城、和谐常德”的基础工程。

 

  二、新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决定》精神,按照“夯实基层基础,创新工作特色”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常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控制在620万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出生缺陷干预初见成效;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育龄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到2020年,全市总人口控制在640万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稳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值范围;育龄群众享有全面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基本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三、严格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严格规范生育行为。大力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生育。稳步实行生育政策与全省并轨。严格二孩生育审批,认真落实公示制、市级备案制和定期抽查制,严肃查处乱发、错批二孩生育证行为。

  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基本国策权威,凡违法生育(含违法收养)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党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非合法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参照处理。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在今年的人大、政协换届选举中,不得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提名、推荐为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干部。今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干部,出现违法生育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违法生育且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者,不能享受民政、教育等方面的奖励优惠政策。对群众举报违法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必要时应做亲子鉴定或生育现象鉴定。经鉴定举报属实的,鉴定费、差旅费由被鉴定者本人承担,经鉴定不属实的,鉴定费、差旅费由要求鉴定的单位承担。被举报人接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亲子鉴定或生育现象鉴定通知后,15日内拒不参加鉴定的,视为违法生育。

  切实提高执法水平。稳定计划生育执法机构,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依法规范执法人员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法院强制执行力度,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

 

  四、着力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制定规划,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各级党委学习中心组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法律法规纳入学习内容,各级党校、中等以上学校要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课程或专题讲座。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在“5·29”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10·28”男性健康日之际,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各种文化场所和其它宣传载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更新群众生育观念,创建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乡镇指导、依法管理、奖励扶助、村民自治”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在行政村(社区)撤并、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应选配好计划生育专干。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工资要足额保证,总额达到村主任的80%以上。连续10年或累计15年担任计生专干的,退休后应享受退休的村主任待遇。

  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村(居)委会依法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并与群众签订不同的管理合同,规范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两为两争”、“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活动,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努力构建“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村()民搞自治、计生上水平”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格局,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力争2010年全市80%的村(居)达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居)标准。

 

  五、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改善服务条件。按照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标准,加快县站改造升级、中心服务所扩面新建、一般服务所和村室巩固完善工作。2010年内所有县站、50个以上中心服务所和一般服务所达到国家标准。

  拓宽服务领域。继续坚持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免费培训教育制度,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治常见妇科病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制度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制度。实施“三大工程”,即:稳步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程,指导群众选择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全面启动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倡导科学婚检,建立社会宣传、婚前孕前教育和婚前孕前保健为主,孕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为辅的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大力开展生殖道感染防治工程,以流动服务车为载体,组建优质服务小组,常年深入乡村开展“生殖健康村村行”服务活动。关注男性生殖健康,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提高服务水平。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的要求,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建好“常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网页”,加强WIS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广泛开展“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市所有区县(市)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进入省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行列,半数区县(市)跻身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行列。

 

  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救助政策。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救助政策。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确保每名对象足额享受扶助。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父母奖励制度。按照《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规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通过向社会募捐设立救助基金,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予以救助。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

  制定和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惠民政策时,要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女孩家庭优先优惠。教育部门对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在报考本市范围内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优先提供奖励或救助,对就读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特困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可由学校免除学费;卫生部门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报销医药费时,在同等条件下提高5%的报销比例;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实行重点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计生“三无”(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无住房)家庭中的子女高中阶段就学,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城区(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城镇计生低保家庭、城乡计生“三无”家庭的子女经过统招考取国家高等院校的按专科2000元、本科3000元的标准予以助学,其它区县(市)参照执行。农村计生“三无”家庭中的无房、危房户可申请“爱心房”救助。事业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时,给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家庭子女在总分中加1分(百分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土资源部门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建房时,减免5%的收费;房产部门在计生特困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求租廉租房时予以优先,并减免10%的规费;农村办、水利、爱卫等部门,在沼气建设、改水改厕等方面,优先计划生育家庭,并给予1020%左右的优惠;扶贫、农业、科技等部门在扶贫救济、新技术推广、承担科技项目、科技示范户建设等方面,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妇联、团委、工会在开展“春蕾计划”、“妇女培训和再就业”等活动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劳动部门在技能培训、就业安排等方面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对象,在非工种限制条件下,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招(聘)用女性。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目前全市60岁以上人口已经占到总人口的15.26%,提前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优先提供养老保障服务;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决策机制。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区域开发、扶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时,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可能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前,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过去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是有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款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干部提拔调动、具有代表性的公职人员选举或推荐、综合性评先评优,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查。在婚姻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新生儿上户、房屋出租、户口迁移、孕产妇接诊时,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把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94号令(2005),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人口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托当地街道(社区)组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纳入流入地目标管理内容,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对外出人员的婚育知识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工作。完善协议管理、协查通报、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告等制度。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WIS信息系统和公安部门人口信息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切实加强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强化领导决策调控。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专职副书记为主抓,其他领导共同抓制度,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督查事项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坚持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党政领导定期督导人口计生工作制度,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平时“黄牌警告”、年终严格兑现“一票否决”的责任追究制度。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当年综合性荣誉和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责任人一年内不得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晋级、提拔重用和调动;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责任人予以免职,情况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经常性协作配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垂直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和述职制度。凡出现影响大局的重大失误的,予以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予以“一票否决”。下级部门出现问题,要追究上级部门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凡单位出现违法生育的,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范筹,按照常办发〔20071号文件规定,切实帮助解决其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要按照湘人口发〔2007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将各级计生事业费安排到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转。要重点保障乡镇(街道)计生事业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全额返还乡镇(街道),上级财政一般转移支付中用于乡镇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要足额到位,市、区县(市)新增的计划生育事业费70%以上要用于支持基层乡镇计划生育事业和直接服务于计划生育对象。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中应配备医学、法律专业干部,加大对优秀计生干部的交流、提拔和重用力度。在农村综合改革中,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要保持稳定,乡镇计生办、服务所的机构编制,严格按照常编办〔20021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人员和群众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社会保障待遇必须坚决按规定落实到位,乡镇在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统发,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局长、计生办主任和乡镇分管负责人的政治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解决。对多年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秀合同制工作人员,在其参加公务员公开考录时,可适当放宽报考条件,由人事、人口计生部门拿出方案,按相关程序报批。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0年底前,所有计划生育行政人员必须取得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所有计生技术服务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所有统计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供稿:市委办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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